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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标签不合格 酒家判赔万余元

江淮晨报 2015-03-11 20:05 大字

[摘要]2014年消费维权白皮书发布

2014年,全省法院审结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3.7万件;审结消费者维权“民告官”案件77件;审结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375件,判处罪犯600人。3月10日,省高院发布《安徽法院2014年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透露了上述信息。

案例1 丢失婚礼摄像光盘 摄像师赔偿事主5000元

案情 2010年1月30日,小芳和丈夫小飞举行婚礼,与赵某达成婚礼摄像协议,约定赵某负责为其婚礼提供全程摄像服务,服务费用为700元。婚礼结束后,小芳在向赵某索要婚礼摄像光盘时,被告知因摄像机被盗,无法提供。小芳向当涂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赵某退还服务费7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赵某表示愿意赔偿,但认为小芳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赵某一次性赔偿小芳损失合计5000元。

法官点评 婚礼录像是人们精神利益的一种体现,富有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侵害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导致纪念品永久性灭失或损毁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由于赵某的工作疏忽,导致婚礼摄像视频丢失,而婚礼过程不可重复和再现,必然会给小芳精神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其要求退还服务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合情合理。

案例2 食品标签不合安全标准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案情 2014年10月5日,陶某在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分公司购买了五瓶“詹姆士船长赤霞珠干红葡萄酒”,每瓶78元;五瓶“法国公爵城堡干白葡萄酒”,每瓶154元,共计1160元。后陶某发现所购葡萄酒标签存在问题遂未饮用,还以两种产品外包装标签上原料栏仅标示“微量二氧化硫”,却没有具体含量,以及“詹姆士船长赤霞珠干红葡萄酒”标签上没有标示警示用语如“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为由,向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超市方退一赔十,即返还购物款1160元,并十倍赔偿11600元。

裁判结果 蜀山区法院判决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返还陶某购物款1160元,并赔偿陶某11600元。

法官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销售食品的标签标注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应承担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案例3 电热水器漏电致人死亡 厂家赔偿105万元

案情 2013年9月20日晚,李某静、李某君的父母在合肥市某小区家中的卫生间使用瑞琦仕热水器洗澡时意外死亡。后经合肥市急救中心诊断:死亡原因系电击伤致呼吸心跳停止。涉案瑞琦仕热水器系浙江瑞琦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据此,李某静、李某君将厂家告上法院要求索赔。

裁判结果 经鉴定,涉案热水器未达到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即当发生漏电时并不能自动切断电源,确保人身安全,故该涉案热水器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应认定为缺陷产品。法院查明,浙江瑞琦仕公司生产的涉案电热水器存在缺陷、且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根本原因。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瑞琦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某静、李某君各项损失合计105万余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鉴于电热水器销售市场的惯例,电热水器销售后的安装行为一般由厂家负责。本案中,浙江瑞琦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案涉电热水器系由其经销商进行安装,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生产的电热水器不符合说明书规定性能、安装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导致使用人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提醒的是,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方应当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确有损害事故发生,并且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4 利用猪肠油等原料加工食用油 男子获刑十年六个月

案情 2009年至2011年9月份,孙某大量购进猪肠油等猪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并以此为原料在自己经营的“华盛”炼油加工厂炼制食用油脂。炼制完成后,孙某以5000到7000元/吨不等价格,卖给安徽牧洋油脂有限公司约300余吨,该公司经深加工后销售给食品生产企业,用于加工方便面等食品。在此过程中,孙某总计销售金额约160余万元。

裁判结果 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法官点评 利用非食用油原料加工“食用油”、收购非食用工业油脂作“食用油”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中,孙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晨报记者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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