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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一官员两次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是否应开除公职

安徽法制报 2015-01-14 20:02 大字

[摘要]免予刑事处罚是否应开除公职

本报讯 哲学上有一句名言:“一个人不能两次跨入同一条河流”。但对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汪晓龙来说,却两次犯了受贿罪。那么为何其第一次受贿罪时,没有被“双开”呢?记者上周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汪晓龙第一次被判受贿罪,由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书称, 2004年12月,汪晓龙在该市佳山乡东湖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收受了村会计所送的8000元。案发后,汪晓龙将8000元退给了村会计。 2006年1月4日,雨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汪晓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汪晓龙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此次犯罪,汪晓龙并没有被“双开”,此后还担任了雨山区土地征迁管理办公室业务二科科长。 2008年下半年,在负责一个征迁项目的房屋丈量、资料审核等工作过程中,汪晓龙先后收受了15名拆迁户所送的现金共计38万元。 2014年6月,汪晓龙受贿一案案发。经指定管辖,汪晓龙第二次受贿案由当涂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2014年11月,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汪晓龙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案件一审判决后,汪晓龙没有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犯罪而免予刑事处罚”,到底是否就要开除公职呢?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中,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唐保银认为,从上述两部法规来看,都是以“刑罚”作为考量标准而不是“罪”,对“犯罪而免予刑事处罚”是否应开除公职,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记者又就此采访了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工作人员,其表示对于“犯罪而免予刑事处罚”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根据具体案情,如果情节严重,也可予以开除。

此次汪晓龙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且已生效,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应给予开除处分。汪晓龙的工作单位“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区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局里没有专门的人事部门,对汪晓龙行政职务的处理决定,区里正在起草相关文件,待文件下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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