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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板甲醛超标 住新房头昏作呕

新安晚报 2014-03-22 12:07 大字

当涂县姑孰镇居民汪某在个体工商户业主陈某处购买木工板29块,价款为3628元。用于住房装修,制作了3个卧室的衣橱、窗套、门套,主卧室的床和餐厅、厨房的橱拒。

房屋装修完工一个月后,汪某全家搬进居住。不久,汪某及其妻子、儿子均出现头昏、作呕等症状,脸也出现浮肿。汪家只好搬出另租他房居住。一周后,汪家再次搬回居住,又出现上述症状。

汪某委托马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木工板进行检验,结果木工板甲醛含量达每升7.6毫克,超过法定标准的5倍有余。另经当涂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用木工板装潢的家具需拆除重置的损失为21983元。

汪某将陈某诉至当涂县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赔偿财产损失21983元及租金损失、检验费等合计30283元。

两次检测  木工板不合格

诉讼过程中,因陈某对原检验的检材真实性和程序合法性持有异议,当涂县法院委托马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来现场抽取木工板检材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木工板甲醛含量每升4.4毫克,超过国家规定的强制标准每升小于或等于1.5毫克,其木工板属不合格产品。

法院还查明,这29块不合格木工板款3628元汪某未支付,另价值5180元的无争议的装潢材料款也未付。

陈某反诉汪某返还无争议的装潢材料款5180元。

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关系的产品应当是合格产品,并且不能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危险或缺陷,国家对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此案买卖的木工板,经马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其木工板甲醛释放量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国家强制标准,依法应为缺陷产品,由此造成汪某用木工板所装潢的财产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装潢的财产需要拆除重置,居住人员需要租房另住。因此,汪某诉求赔偿装潢财产损失21983元,依法支持。汪某诉求赔偿租房居住的租金损失,依法支持9个月计4050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汪某财产损失26033元,反诉被告汪某给付反诉原告陈某货款5180元,两比,陈某赔偿汪某财产损失20853元。估价费、检验费由陈某负担。

赔偿重新装潢费用合理

宣判后,陈某不服,向马鞍山市中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委托马鞍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到汪某处抽取检验的检材是橱柜门,不是木工板,橱柜门上涂的木工胶、油漆本身也释放甲醛,且汪某并无证据证明检验所用的橱柜门就是我出售的木工板制作的。当涂县物价局价格认证结论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汪某至今并未拆除任何装潢,不应要求我方赔偿重新装潢的费用。

汪某当庭辩称:诉讼中的检测是应陈某的要求,选择的检材是陈某销售给汪某的木工板中的任意一片。所取是橱柜上的板,上面还有面板,油漆是上在面板上的,检验时已将面板取下,仅检测了木工板。因木工板质量不合格,导致汪家人在入住后就出现了头昏、呕吐、浮肿等状况,无法入住,故使用该木工板的装潢必须拆除重置。现在没有拆,是为了保存现场,结案后是必须拆除重置的,费用也是必然会发生的。

马鞍山市中院认为,因汪家装潢所使用的木工板甲醛超标严重,室内污染较重,无法居住,故拆除重置费用属于必将发生的损失,汪某要求陈某予以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陈某各项上诉请求均不成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瑞平   汪再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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