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不能代替生病就医
当涂讯 当涂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购买保健品引发的消费诉讼案件,判决涉诉双方共同承担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酌情认定被告方返还消费者750元。
徐某和袁某系多年好友,袁某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疼痛难忍,徐某出于对朋友的关心,便向袁某推荐了一款美国产的保健品,并声称该产品对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有很好的治疗效果。于是袁某在徐某处买了几个疗程该种保健品,由于当时没带钱就出具一张1500元的欠条给徐某。此后,袁某便开始服用该产品,但是其发现该产品对腰椎间盘突出症并无治疗效果,感觉自己上当受骗。袁某通过进一步询问和查证,发现该种保健品也没有卫生部门的批准文号,于是袁某要求徐某说明这些保健品的来历和具体疗效,但是徐某只是支支吾吾,不能给袁某一个合理的解释,于是袁某不同意给付欠款,徐某便一纸诉状将袁某起诉到当涂县人民法院。
当涂法院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后,发现徐某既不是专业医疗卫生人员也不是药品销售人员,甚至不知道该产品生产厂家,不能说出其卖给袁某的保健品的性能、作用及外包装的英文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其却向袁某推荐此保健品,并声称对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有疗效。可见,徐某对该产品作了自己臆想的性能和作用的推断,他在自己并不确定该保健品的功效的情况下却向袁某出卖该保健品,实属欺诈行为。
承办法官进一步查实,该保健品也违反了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关于进口保健食品必须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且所售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批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的规定。袁某出售此类药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徐某的出卖行为具有欺诈性和违法性,徐某对自己的损失负有过错。但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知道自己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应该去专门的医疗机构就诊,但是却听信徐某所言,贪小便宜买所谓的保健品来进行治疗,因此袁某也是有过错的。承办法官考虑到袁某已无法返还原物,该损失的造成双方都有过错,应共同承担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最后酌情认定袁某返还徐某750元。
当涂县人民法院提醒消费者:当亲戚朋友向自己推荐保健品或者药品时,一定要留心该产品厂家是否合法存在、是否是假冒伪劣产品、是否取得国家卫生部门的批准文号、推荐该产品的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等,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生病时不要贪图小便宜,听信花言巧语,一定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这不仅是对自己的身体负责更是对家人负责。 (郑文辉 陈春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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