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侵计算机获刑
近日,当涂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32台,情节严重,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9岁的王某中专毕业后在马鞍山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网站编辑,出于兴趣,王某“自学成才”,成为一名网络黑客。为了提高自己在黑客界的知名度,2012年下半年,王某在其自家内,使用黑客工具等方式用其计算机探测扫描出互联网上多家网站存在的漏洞,获取网站服务器上传文件的权限及网站管理员的账号、密码,后将其计算机中的木马后门程序上传至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得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同年9月25日,王某先后对32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了非法控制,更改了相关网页源代码或添加黑链代码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张晓璐·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系 《刑法修正案 (七)》新增加的罪名,它是指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侵害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新类型犯罪。据公安部统计,近5年来,互联网上平均每10台计算机中就有8台受到黑客控制,公安机关受理的黑客攻击破坏活动相关案件平均每年增长110%。司法实践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侵入和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增长迅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日趋增多。网络虽为虚拟世界,但绝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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