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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超龄保安员 法院调解化纠纷

四川法制报 2015-09-23 20:57 大字

本报讯(江川 刘密)近日,古蔺法院调解化解了两起因辞退超过退休年龄保安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陈某某(生于1952年)、刘某某(生于1951年)分别从2010年5月1日,2010年1月1日在被告古蔺县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年满60周岁后仍在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3月才经被告口头通知辞退。两原告认为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且被辞退未收到被告任何书面通知,被告具有过错,因此主张被告赔偿经济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经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二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安公司认为,两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退休后仍在被告处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应驳回起诉。

在法庭审理中,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两原告心情激动地讲述了在被告处工作的认真勤劳、兢兢业业,认为至少能够得到在签订的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承办法官抓住时机进行释明,情理法并重,耐心地做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两原告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两起因辞退超过退休年龄保安引起的劳动争议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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