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晨报讯记者赵野老大伙同三兄弟租房用散酒灌装假冒
兰州晨报讯(记者赵野)老大伙同三兄弟租房用散酒灌装假冒“五粮液”等品牌白酒,三兄弟在运送货物期间被抓现行,老大负案在逃。2015年10月,徽县人民法院以曹广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曹站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以曹永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扣押在案的假酒及包装材料、制酒工具、赃款2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三人均提出上诉。1月19日记者获悉,陇南中院日前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自2014年3月份以来,曹某(负案在逃)伙同其弟曹广伟、曹站伟、曹永利在成县承租房内用“百老泉”牌散装酒作原料,用收购和定做的包装材料做包装,灌装假冒“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白酒。2015年2月3日23时许被查获的400箱某品牌白酒均系曹某、曹广伟、曹站伟、曹永利四人在成县承租房内灌装的假冒其注册商标白酒,四人共计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假酒176380元。
2015年2月6日在曹广伟的指认下,侦查人员对其承租的三处灌装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房屋及一处库房进行检查。在对该四处制假窝点勘验检查时查获假冒“五粮液”等成品白酒及包装若干。经成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曹某、曹广伟、曹站伟、曹永利四人造假窝点及运输中查获的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及包装材料进行价格鉴定,价值共计325967.34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曹广伟、曹站伟、曹永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曹广伟、曹站伟、曹永利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曹广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曹站伟、曹永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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