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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县立法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寨子里“动土” 要先问条例

南国今报 2015-10-13 01:17 大字

日前,《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下称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由三江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条例明确对鼓楼、风雨桥和吊脚楼等民族村寨特色风貌制定专门保护制度,呼吁编制保护规划要听取村民意见。

目前,三江县167个村(社区)的510个自然村屯中,有4个村屯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12个村寨被命名为“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9个村屯入选了广西传统村落名录。

条例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建立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名录,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村寨予以重点保护,在资金上给予扶持。除了保护村寨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还要保护村寨的整体景观以及生态系统等方面。在编制保护规划时,乡(镇)政府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以及村寨村民的意见。

条例要求,保护规划区内的吊脚楼、鼓楼、寨门、戏台、风雨桥、踩歌堂、竞技场等建筑物及场所,应当加以保护、修缮,保持完好。在保护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经依法批准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人文景观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对村寨内格局不一致的建筑物,条例要求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或者迁出,自治县政府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三江的木结构村寨在进行防火改造时,有的“改没了”民族特色。因此,条例规定,应当尽可能在不破坏村寨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开设防火通道,配备消防设施。

今报记者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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