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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司机出车祸迁怒经销商“未履约”融安县法院对一起委托合同纠纷给出明确答案

南国今报 2014-03-07 13:13 大字

今报融安讯(记者王剑 通讯员江世金)三江侗族自治县个体司机李某驾驶拖拉机出车祸,却认为是经销商没有帮助办理年检和保险手续,怒而起诉索赔。李某的要求得到支持吗?近日,融安县法院对审结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

农业机械经销商人丁某在融安县和三江县各有一家车辆销售服务中心。2009年9月,一辆最初由其名下融安车辆销售服务中心售出的多功能拖拉机,通过二手交易由原车主转让给三江县个体司机李某。李于次年12月28日来到丁某的三江县车辆销售服务中心,委托该中心代办车辆年检等手续。车辆销售服务中心收取李某交来的3600元后,业务员覃某开具一张写有“今收到李某检车费3600元,经手人覃某”等字样的收费单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2011年6月22日,李某驾驶拖拉机发生交通意外,导致路人一死一伤。事发后,李某赔给死者亲属及伤者1.24万元。李认为车辆销售服务中心接受其委托后没有及时办理车辆保险手续,使他不能获得保险理赔,多次讨说法都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为此,李某起诉到融安县法院,要求丁某、覃某赔偿损失1.24万元,退还检车、保险费3600元。

覃某、丁某辩解称,2010年12月收到李某的3600元是事实,但这3600元是检车费,而不是保险费。当时李某的车牌是外地牌照,又逾期未检车,所以收费比其它车辆多些。虽然当时对李某口头承诺在一个月内检好车,但由于李某迟迟未提供原车主证件以及交纳保险费,所以未能在一个月内帮李某办好检车手续。他们只是收取李某检车费3600元而已,并不包括保险费,李某因自己疏忽未购买车辆保险,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1.24元万与他们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预付费3600元中包含有购买车辆保险的费用,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要求丁某、覃某承担1.24万元损失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同时,李某预付费用3600元给覃某时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双方所达成的口头委托合同是成立的,李某委托被告人办理检车手续的约定在覃某书写的现金支出单据中已写明确。李某要求退还预付费用3600元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另外,丁某与覃某之间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对雇员的职务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丁某退还给李某检车费3600元,同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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