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订金概不退还”并“拥有最终解释权”影楼以“霸王条款”欺客被罚
6月11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一家影楼因被消费者投诉存在“霸王条款”而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
当日上午,一对姓韦的夫妇来到该县工商局融水工商所投诉称,前几天,他们在县城一家婚纱摄影楼预约拍摄婚纱照,交了500元订金后,该影楼给他们开具了预约单,并在预约单上标明所收取的订金数额和所选服饰、摄影套系等内容。
然而,回到家后,夫妇俩觉得服饰色彩搭配不当,他们又回到影楼要求更换另一套服饰。不过,影楼却以夫妇俩要求更换的那套服饰已被别人预约使用为由,拒绝了韦某夫妇的更换要求。为此,夫妇俩要求退款,另选其他影楼拍摄。然而,该影楼却指着预约单上的两条格式条款称,双方之前已经“有约在先”,他们夫妇已经签字认可,订金不能退给他们。两人这才发现,预约单上赫然规定:“预约订金概不退还”、“本影楼拥有最终解释权”。
接到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介入调查。他们指出,对于“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商家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商家协商解决并要求退款。在这起纠纷中,影楼提供的格式合同里,不但单方面规定“预约订金概不退还”,还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在免除自己的责任,同时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并排除消费者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霸王条款”。他们于是责令影楼将订金退给消费者,并依法对影楼进行了处罚。3
今报记者石红星 通讯员石万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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