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起纠纷 公司强扣挂靠车辆车主索车不成,诉至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男子王某买了一辆货车,挂靠在柳州市某运输公司。2010年,车子在高速公路发生车祸,司机廖某不幸殒命。后来,因车祸赔偿产生纠纷,运输公司将该货车扣留两年多。无奈,王某向柳州市柳南区法院起诉运输公司,索回货车。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王某诉求。
车祸引发纠纷
2008年8月31日,王某购买了一辆小型货车,并于同年10月10日与柳州市某运输公司签订《货车挂靠协议书》,将该车挂靠在该公司,时间从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10日止。
2010年5月31日晚,司机廖某驾驶该小货车在高速公路上由南宁往柳州方向行驶时,与丘某驾驶的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与丘某负同等责任。
2011年2月,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廖死亡属于工伤范围,随后裁决某运输公司向廖某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死亡补助金、抚恤金等共计39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裁决,先后起诉至法院。柳南区法院认为,当初王某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中规定,王某雇佣的司机不属于该公司员工,于是认定廖与运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就在该案件审理期间,2011年5月10日,王某将涉案小货车送至运输公司指定的修理厂维修保养时,运输公司以相关案件未审理完结、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为由,将小货车扣留至今,并留置行驶证、营运证。
车主索车胜诉
王某多次与运输公司交涉无果,遂向柳南区法院起诉,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行使留置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若当事人行使留置权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则构成侵权责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货车挂靠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货车的权属并无争议,而运输公司留置王某的货车之前,虽称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并未举证证明,故缺失合法占有的前提。而运输公司以廖某的车祸赔偿存在纠纷为由扣留王某的货车,也无理无据。
6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柳州市某运输公司向王某返还货车及该车的行驶证、营运证,并赔偿2011年5月10日至2013年4月10日期间的营运损失7万余元。2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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