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会车有技巧 谨慎是上策

南国今报 2013-05-08 13:17 大字

事故案例

1.鱼峰区:4月22日上午11时20分,陈某驾驶鄂AB7871号“长安”牌小型客车,在鱼峰区柳石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宝莲新都对面路段时,与由西往东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沈某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时死亡。

2.柳江县:4月22日晚11时30分,刘某驾驶桂BWL942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柳江县国道209线由柳州往武宣方向行驶至2977公里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周某驾驶鲁Q0333D号“湖南”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D260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当场死亡。

3.柳南区:4月22日晚11时45分许,韦某驾驶无号“五菱”牌小客车,在柳南区柳太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钢圈厂对面路段时,与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蔡某发生碰撞,蔡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上午9时许死亡。

4.融水苗族自治县:4月29日上午8时,王某驾驶湘07-M0860号大中型拖拉机,在融水县县道641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0公里+900米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梁某驾驶桂BTV627号“宗申·比亚乔”牌二轮摩托车在会车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梁某当场死亡。

5.融水苗族自治县:5月2日晚10时5分,路某驾驶无号“绿佳”牌电动车,在融水县省道204线由融水县城往永乐乡方向行驶至丹江桥桥头北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陆某驾驶桂B61112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路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分析

上两周发生的5起死亡事故中,原因分别是未按规定让行、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警告标线指示、有其他妨碍安全驾车行为等,事故形态分别是碰撞运动车辆、刮撞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平时要养成规范驾驶的习惯,在路面狭窄或道路两旁有障碍物的情况下会车,应根据对面来车的速度、路面等选定交会点,正确控制车辆。乡村道路狭窄,弯道多,视线差,驾驶人更需谨慎,会车时应提前弄清来车及路面等交通情况,选择适当会车地点,控制车速,稳住转向盘,保证会车时有足够的横向间距。 (吴漩漩 莫艳金)

一周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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