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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女邻居未遂不属于犯罪中止 两审法院均认定其犯强奸罪

柳州晚报 2015-11-20 10:03 大字

晚报讯 男子黄某深夜潜入女邻居房间实施强奸,因遭反抗犯罪未遂。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判决。

黄某系广西融安县农民。2014年6月12日1时许,黄某趁邻居女子覃某熟睡之机,潜入覃某房间,压在覃身上,着手实施强奸,因覃某强烈反抗未得逞而逃离。

根据被害人报案,当日18时,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供述了犯罪事实。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逮捕。

融安县人民法院根据县检察院的指控,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黄某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黄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黄某上诉称,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实质上的性行为,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其辩护律师亦持同样的辩护意见。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 、审阅上诉状,讯问上诉人黄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中院经书面审理后认为,黄某趁被害人覃某深夜熟睡之机,潜入覃某的房中,已将覃某压在身下实施强行奸淫行为,正是由于遭到惊醒的覃某强烈反抗才未得逞。在该过程中,黄某并无放弃实施强行奸淫行为的言行。故黄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黄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市中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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