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怨怒家主 挥刀砍向客人行凶男子自首赔偿 最终仍被判处拘役
今报融安讯(记者王剑 通讯员江世金)因自家亲属与所在村小组干部存在矛盾纠纷,融安县一男子竟然无故迁怒他人,持刀砍伤了与这名村屯干部有来往的工厂老板。事发后,该男子主动投案自首,此外还通过其亲属向伤者支付了必要的经济赔偿,但最终仍被法院判处拘役刑罚。
这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是融安县板榄镇农民李某。今年3月9日晚上9时许,他在晚饭饮酒之后,已颇有几分醉意,便鬼使神差地向村小组干部刘某家走去。此时,竹木加工厂老板卢某恰好从刘家中走出,李想起他叔曾与刘有过矛盾,于是便萌生了要在卢身上出口气的荒唐念头。
卢万万没想到,自己只是串个门,也会招来无妄之灾。看到卢向着自己走过来,李先是借故找茬挑起口角,继而又拳脚相加将卢打倒在地。片刻之后,“躺着中枪”的卢才回过神来,他发现自己无缘无故地挨了打,心里感觉十分窝火,于是也顺手捡起路旁的石块还击,并将石块砸在了转身欲逃的李后背上。
不过,双方的冲突并未就此结束。当晚,李又从自家取来一把砍柴刀,窜至卢经营的竹木加工厂办公室外,并在卢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朝卢身上连砍三刀,致使卢的右手上臂、手肘及左大腿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卢受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卢报警求助。今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四处藏匿半个多月后,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日即被刑事拘留。李在押期间,他亲属先后向卢支付医药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5万元,而卢本人也通过书面方式,对李的伤害行为表示了谅解。
近日,李某故意伤害案经融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到了法院审理阶段。融安县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因日常矛盾处置不当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李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受伤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视为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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