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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餐中饮酒 事后醉驾身亡死者亲属状告镇政府,经调解获补偿6万元

南国今报 2014-09-07 00:27 大字

今报记者王剑 通讯员江世金

为加大对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力度,乡村基层干部常被抽调参与征地拆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丈量土地、协调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等工作。工作期间,抽调人员酒后发生意外不幸身亡,政府部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融安县人民法院调查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诉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013年10月28日晚9时许,村干龙某某在融安县浮石镇一私人饭店用餐后,自行驾驶一辆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翻车跌落,掉入路边鱼塘溺水死亡。经该县交警部门检验鉴定,龙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305毫克,为醉酒驾驶,车辆自翻坠入鱼塘,其本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过,死者亲属却认为,龙某某是在工作晚餐中喝的酒,同席用餐的其他人既没有加以阻拦,也没有在龙某某醉酒之后将其护送回家,龙在回家途中发生意外,当晚一同用餐的其他人,以及作为工作晚餐宴请方的浮石镇政府,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来,龙某某是在当年8月,被浮石镇政府抽调参与当地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工作的。由于征地小组工作辛苦,偶尔还会超时加班,镇政府会视具体情况,酌情安排工作餐。事发当晚,与龙某某一同用餐的,还有罗某等人,均为征地小组工作人员。

龙某某醉酒驾车、落水身亡后,其亲属将浮石镇政府,以及当晚同席用餐的罗某诉至融安县人民法院,请求由被告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35479.50元。

庭审中,浮石镇政府辩称:由于事发当晚天气阴冷,龙某某上桌后,提出要喝点米酒暖暖身,席间仅龙某某、沈某某两人饮酒,其他人既未饮酒,也没有劝酒、斗酒行为,相反还一再提醒龙某某不要多喝,以免耽误次日的正常工作。用餐结束后,在场人员曾经好意劝阻,要求龙某某不要开车回家,但龙未听劝告,执意醉酒驾车。因此,镇政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一方的辩护人还提出,龙某某之死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摩托车所致,交警部门已认定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此外,龙某某亲属诉请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对于浮石镇政府的答辩意见,被告人罗某等3人均表示同意;沈某某则称,镇政府请其去吃饭,事后他就回家了,作为当地的一名村干,其身份并非政府工作人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主持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浮石镇政府在依法不应赔偿的情况下,同意向死者龙某某的亲属支付6万元钱补偿款;原告一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2元,减半收取2416元,浮石镇政府自愿承担此项费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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