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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异地消费20余万法院判决银行和储户“三七开”担责

南国今报 2014-01-24 13:57 大字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叶青 张桂媛

银行卡还揣在身上,卡内的22.7万元存款却被人在异地消费,融安县男子阿强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1月22日,柳北区法院判决阿强个人承担70%责任,银行承担30%责任并予以赔偿。

银行卡遭异地盗刷

阿强居住在融安县大将镇,几年前,他在某银行柳州支行办了一张银行卡。2012年3月20日晚11时许,阿强的手机接到银行短信通知,称他的银行卡消费了22.7万元。卡还在自己手里,怎么会消费了呢?意识到银行卡遭盗刷,阿强立刻报警。

根据公安机关侦查,阿强的银行卡是被人复制后,利用复制的卡在南宁某商城刷卡消费。而复制银行卡的不是别人,正是阿强以前的同事余某。原来,阿强因工作原因,曾将银行卡的密码告诉余某。余某趁阿强疏忽,用读卡器将其银行卡的信息读取,然后制作伪卡,由其同伙在南宁某商场刷卡消费22.7万元。

当年底,警方破获该案,并将余某抓获。阿强获得余某等人退回钱款2.3万余元。

阿强始终认为是银行没有做好安保工作,才导致其财产损失,因此要求银行赔偿。银行则认为,如果阿强没有泄露银行卡及密码,就不可能被人异地刷卡消费,银行没有责任。

储户状告银行索赔

见协商不成,2013年9月,阿强将某银行柳州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损失22.7万元及相应利息。

柳北区法院审理此案。庭审中,阿强诉称,他与银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成立后,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应保障其发放给储户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而银行卡轻易就被他人复制,导致自己受到损失,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辩称,阿强没有证据证明其存款被消费是银行的失误造成的,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违约行为。他遭受损失,是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致,他应向犯罪分子追索。

法院判定各方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银行有保护阿强作为持卡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义务。为此,银行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加密技术,保证其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本案中,作为双方之间储蓄合同凭证的银行卡在阿强持有的情况下,被犯罪分子复制,用伪卡在POS机上交易,银行对卡被复制伪造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同时,阿强存在对其银行卡卡号及密码保管不善的行为。从双方合同关系看,正是彼此共同的过错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导致阿强的存款损失。

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为银行对存款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阿强自行承担70%责任为宜。阿强在刑事案中已获赔2.3万元,因此,银行应在扣除2.3万元后的实际损失(即20.4万元)中承担30%、。据此,柳北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阿强存款损失6.1万余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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