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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赔偿金全部打入死者父亲账户遗腹子状告爷爷奶奶追索赔款

南国今报 2013-12-21 14:48 大字

今报融安讯(记者王剑 通讯员江世金)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融安县男子曹某被夺去了年轻的生命。事后,保险公司向死者亲属赔付了11.2万元的交强险赔偿金,但随着曹某生前女友所怀遗腹子的降生,这笔赔偿金的分割问题再起波澜。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曹某女友以其遗腹子的名义将曹某的父母告上法庭。经融安县法院审理认定,判决曹某父母给付死者遗腹子3.3万元。

生前女友:

车祸赔款应有孩子的一份

2012年8月29日凌晨,家住融安县大良镇的青年曹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与一辆外地货车发生碰撞。曹身负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货车司机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年10月,曹的父亲与货车司机杨某、车主李某及承保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摩托车维修费等共计11.2万元,并将赔偿款汇入了死者父亲的个人银行账户。但围绕着这笔交强险赔偿金,却衍生出了曹某父母与其生前女友、遗腹子之间的财产纠纷。

原来,在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曹某生前未婚同居的女友覃某已怀有身孕。今年1月,曹某的遗腹子小杰出生。覃某代表小杰参与死者家庭内部对赔偿款的处理,但在反复协商后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今年6月,覃某以小杰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的父母给付赔偿款项中的8万元。

在法庭上,覃某称曹某发生意外时,其子尚未出生,曹的父母私下与肇事司机达成协议,并领取死亡补偿费等费用。按现行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11.2万元,曹某的遗腹子应占相应份额,由于其儿子尚未成年,今后所需费用较大,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小杰拥有其中的8万元。在诉讼过程中,覃某将数额变更为3.5万元。

儿子离世后,竟然要以对簿公堂的方式面对突然冒出来的孙子。这样的事实,让中年丧子,本就十分悲伤的曹某父母难以接受,他们拒不出庭应诉。

法院判决:

遗腹子可获3.3万元赔款

庭审中,法院结合覃某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认定了覃某与死者曹某生前未婚同居的事实。同时法院还认定,记录新生婴儿的性别、体重、身长、父母亲基本情况、接生机构名称等内容的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疗保健机构签发的有效法律凭证,具有证据合法性的特征,并确认小杰为死者曹某的遗腹子,与死者曹某是父子关系。

根据覃某提交的赔偿协议书及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证实赔偿款项11.2万元中包括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摩托车维修费。上述款项除丧葬费1.7万多元、摩托车维修费2000元应属处理后事的必要开支外,余下的9万多元属于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这起财产纠纷案中,原告一方是死者曹某的儿子,被告一方则是曹某的父母,依法均为同一顺位的近亲属。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小杰与曹某父母对上述获得的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9万多元均享有同等份额,双方形成共同共有法律关系。作为共有人之一的小杰要求分割自己享有的份额,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小杰是刚刚出生不久,今后的实际生活费用需要较大,分割赔偿款时应当在均分基础上适当予以照顾,法院确定小杰应分得赔偿款数额为3.3万元,因赔偿款由曹某的父母领取持有,故曹某的父母应当付给小杰,所付款项由小杰的母亲覃某负责保管。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因曹某死亡获得的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92924元,由曹某的父母付给小杰3.3万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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