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电器未见货也不退款 ■工商:建议走法律途径来解决 ■律师:消费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法院起诉

柳州晚报 2018-07-04 13:22 大字

盖有“柳州红星美凯龙老板电器”印章的收据消费者刷卡的商户名称显示为柳州市申玖商贸有限公司苏韦玮与消费者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苏韦玮与消费者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记者 李书厚

柳州市某单位的多名职工于去年在柳州红星美凯龙新时代商业港商场老板电器店花钱预定各种厨具,少则花了一万多元,多的二万多元。可等到这些职工叫店家送厨具的时候,店家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送,钱也不退,后来连人都“躲了起来”。有消费者认为店家这是故意设套欺骗他们,事情果真如此吗?

“团购”老板电器遭遇送货难

“店家搞活动,我们就都去交钱预定了货,哪晓得会是这种情况。”伍先生是柳州市某单位的职工,他告诉记者,去年7月底,柳州红星美凯龙新时代商业港商场老板电器店搞促销活动,他就到店里花了1.14万元预定了抽油烟机、煤气灶和消毒碗柜。后来,他了解到,还有近10名同事也到该老板电器店,花了1到2万元“团购”了厨具。

伍先生原计划是今年初叫送货的,后来因为房子未能如期领到,他就暂时没找店家送货。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今年5月份前后,有要求店家送货的同事却迟迟得不到货,钱也不退。在这种情况下,因担心被骗,他也赶忙找到该店负责人苏韦玮要求送货,但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送。

与伍先生有相同遭遇的杨女士称,她是去年8月底在老板电器店里,交了1.2万多元购买厨房三件套的。原本打算今年4月份让商家送货安装的,可联系到苏韦玮时,对方也是以各种理由迟迟不送货,也不退钱。后来,杨女士找到苏韦玮时,苏韦玮还与她签了一份退款协议书,约定6月4日前,退回她全部货款;如有违约,赔付杨女士双倍货款。不过,苏韦玮并没有履行承诺。

与此同时,苏韦玮还承诺伍先生等人,6月中旬和下旬分别给他们送货安装。当时他们还信以为真,可到6月中旬的时候,发现苏韦玮并没有送货的迹象,联系到苏韦玮时,他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就说有事在老家处理,“感觉就是在故意躲我们。”

无奈之下,他们只好找到辖区工商部门红光工商所进行了投诉。

消费者质疑苏韦玮是在设套诈骗

从伍先生提供的定购合同上,记者发现合同上,虽然盖的是“柳州红星美凯龙老板电器”的公章,但刷卡单上显示的商户名称却为“柳州市申玖商贸有限公司”。

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此前苏韦玮就是这家公司的负责人,直到2016年7月才变更为别人。相关信息显示,该公司的经营项目为电动车配件等。

记者从柳州红星美凯龙新时代商业港商场了解到,该商场是统一收银,使用商场统一定销货单并在定销货单上加盖售后服务专用章,即消费者在商场购物需要到红星美凯龙的柜台交款,而商家不能私自收款。消费者手中盖有“柳州红星美凯龙老板电器”公章的定购合同,并非该商场开出。

根据商场工作人员提供的号码,记者联系到老板电器区域经理陈先生。陈先生称,苏韦玮前期是经营柳州红星美凯龙新时代商业港商场老板电器店的,但现在已经不是他在经营了,并且苏韦玮也已不是他们的经销商,这应是苏韦玮个人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营业执照》显示,目前在柳州红星美凯龙新时代商业港商场老板电器店原门面的经营者确实不是苏韦玮。

苏韦玮:不存在欺诈行为

有消费者据此认为,这种种迹象表明,苏韦玮是在设套骗他们,否则,他们在店里刷卡支付的货款,为何会进了“柳州市申玖商贸有限公司”的账号?而苏韦玮与这家公司是否还有关系?

上月27日,根据伍先生他们提供的手机号码,记者联系到苏韦玮,他在电话中称,过两天就回柳州处理,到时再跟记者说。可两天后,记者再次联系他时,他说回头再跟记者联系,可直到7月2日上午都没有联系。记者只得再次拨打他电话,这回他说厂家已经派人来处理了,争取在1周内就陆陆续续帮顾客送货安装,其他的并不愿多说。

对于为何迟迟不给消费者送货时,苏韦玮称这是他们内部程序上的问题,不存在欺诈行为。不过,苏韦玮与消费者的微信聊天记录则显示其出现了资金困难。

工商部门:

建议走法律途径来解决

2日上午,记者从红光工商所了解到,该所在接到第一起有关红星美凯龙老板电器店的投诉时,就将苏韦玮约到所里进行调解。经调解,苏韦玮给消费者退回了9000多元货款。

不过,后来随着来投诉的消费者越来越多,达到了9人,金额达到了10多万元,他们再联系苏韦玮时,苏韦玮就以在老家办事等为理由,没有再到工商所接受调查。对此,他们建议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追回损失。

可苏韦玮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呢?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店家收款后既不送货也不退款,还以各种理由为借口躲避消费者,从店家的这些行为进行分析判断,其接收顾客的货款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规定,店家已构成诈骗罪。消费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追究店家的刑事责任并追缴货款,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店家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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