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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玩“消失” 只为涨房租 ■租客遭遇“交租难”,面临“违约”■律师对此进行分析

柳州晚报 2017-12-26 12:12 大字

○○记者 陈跃文

晚报讯 “只听说有人收租金难,我却交租难,房东躲着不愿来收我的钱!”昨天上午,市民韦先生向晚报热线2821100求助称,他此前租了一套房子,家人才住进去一年多,房东便想涨租金,还找各种借口刁难。如今,房东竟无理取闹玩“消失”,弄得他的房租一直交不出去,他为此感到很苦恼。

韦先生说,他从外地来柳打拼多年,去年7月,家人和孩子来到柳州一起生活。经过反复查看,他们看中桂中大道某小区的一套房子。他很快与房东签了租房合同,双方约定租期为3年,入住当月减半收租,往后房租按月支付,而且“在每月15日以前必须交足房租,逾期3个月不交租的,出租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己负责。”

今年10月,房东突然找到韦先生称,合同约定的租房价格太低,要求适当提高房租。韦先生起初表示不能接受,但考虑到房东态度强硬,几天后他表示同意。尽管如此,双方就租金上涨幅度不能达成一致,最终闹得不欢而散。一个月后,早就过了交房租的时间点,可房东一直没有上门收取房租。韦先生打电话给房东,房东总找借口刁难,后来干脆关机玩“消失”。

至今,韦先生手头上已积累两个月的房租,却依然联系不上房东。“房东是不是想拖3个月,然后以我没有交租金为由收回房子?”韦先生感到无奈的同时,不免担心起来。

那么,韦先生应该怎么应对呢?房东能否解除合同呢?记者昨天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黄华律师介绍,根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对此,如果韦先生没有证据证明确实是房东拒收租金,房东则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而若房东无故拒收租金,则有违双方约定和诚实守信原则。《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债务清偿期限届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迟延受领债之标的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不仅如此,提存公证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租户将租金提存后,出租人无权要求租户再次支付租金。

黄华律师建议,韦先生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再由公证处向房东发出领取提存款通知书,以此证明其并没有逾期不交房租,以避免合同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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