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变凶宅,买到便宜却没得“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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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记者易柳燕
房子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要地段好、环境好、通风好、朝向好,而且还希望宅向也能好。所以在买房的时候业主都不希望买到凶宅,然而周琦(化名)在房产中介的介绍下,购置了一套100万元的二手房,过户后才发现该房中出过人命。
寻寻觅觅,终得“新”房
周琦是外地人,在柳州打拼了几年小有存款。这几年看着柳州房价如脱缰的野马一般扶摇直上,让他心中多了几分紧张。加上女朋友家里总是催着买房,双重压力下,周琦来到一家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梁爽(化名)接待了他,他希望能通过中介人员的介绍觅得一所合适的房子。
经过几个月的筛选、比较,周琦最终选择了一套位于柳北区的房子,这套房子面积约150平方米,格局、地段、整体采光都相当不错,重点是总价比较实惠,只要100万元。才看过一套房,周琦就无比满意。很快,在梁爽的大力协助下,买卖双方很快办好了买卖手续,周琦也请了装修公司,准备简单再修饰一下,年底作为自己的新房住进去。
某日早上,周琦去交物业费,在闲聊中,物业人员随口问道:“小伙子,这房子买得很便宜吧。”周琦觉得有些奇怪,物业人员怎么会这般询问,于是反问道:“为什么这么说呢?”物业人员看周琦好像真不知道其中有何隐情,便支支吾吾地搪塞了过去。
躲躲闪闪,竟是“凶宅”
物业人员的态度分明在隐瞒什么,周琦感觉有些奇怪,他甚至能感觉到走在路上邻居看他的眼神都不一样。
再次回到家后,周琦开始觉得有些不对劲了。他发现这房子的一些日用品以及很多物品原房主都没有拿走,包括被褥、碗碟、牙刷甚至一些衣服,严格来说是一名年轻男子的衣服,有些甚至还是崭新的。
周琦开始有些不好的预感,他隐隐觉得这套房子一定发生过一些事情,而且必定是不好的事情。
思来想去,周琦总觉得这套房子有问题。第二天他起了大早,去菜市买了些新鲜的水果敲开了楼上邻居的大门,一阵寒暄过后,邻居告诉周琦,这套房子已经卖了好几个月了,前面好多人来看过都很喜欢,但都没有成交,因为里面死过人。
原来,这套房就是“凶宅”!
邻居的这翻话让周琦彻底懵了,他觉得自己虽然不是个迷信的人,但是这房子他是要买来作结婚新房的。如果原主人是因为出了人命所以要卖房,那自己这样买来做新房多不吉利呀!早知道是这样,就算再便宜,自己也不会买的。
凄凄惨惨,一桩命案
故事是这样的,这套房子内确实出过人命,死者是房主的儿子,因为遭遇深爱的女朋友劈腿,接受不了,在房间割腕自杀了。虽然后来被原房主发现送进了医院,但最终还是因为失血过多去世了。
周琦在听完这个故事后,觉得自己实在无法在这套新购买的房子里生活,他找到中介公司坚持要退房,然而却遭受到了房主的拒绝。
无奈之下,周琦只能找到梁爽,要求梁爽说服原房主将房子回收,不然就起诉他们二人,告他们隐瞒真相卖“凶宅”。
然而梁爽却告诉周琦,他们当初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条款中没有“原房主家庭成员离世”要进行告知的条款。此外,死者是在被送至医院后才死亡,因此严格来说,该套房子只能算“事发地”而不能算“凶宅”。所以周琦不能以此作为退房的理由。
对于梁爽这一说法,周琦很不认可,他决定要是中介不协助他退房,他就要通过法律的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律师答疑
购房合同中可加入传统民俗说明
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海艺表示,由于涉及民俗忌讳,一些房主在售房时可能不会告知购房人房屋内曾发生过一些非正常死亡事件。但根据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感到恐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
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悖社会习俗。按照传统的民俗,这样的房子的确是一般人所不愿意接受的。二手房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进行物质性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客观上会降低房屋对使用人的效用。从这个方面讲,消费者对房屋的历史有知情权,卖主与中介不应该对买主隐瞒房屋有关信息。
杨海艺介绍,对于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信息是否属于房屋信息的一部分,目前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说卖房人有告知的义务,但是法律却无强制,更多的是从道德上去约束。卖主不说明实情,那也是道德上存有瑕疵,目前还没有一个既有的法律来规范道德上的瑕疵。
杨海艺建议,购房人如果忌讳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在购房时除了对房屋的质量等硬件条件把关,还要对房屋使用中曾发生的情况充分了解。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在补充说明里要求卖方保证所售房屋未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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