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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收房”陷阱多,买方卖方须当心收房转卖损害买卖双方利益,当前买房不过户现象较为普遍

南国城报 2017-04-19 15:08 大字
二手房市场或多或少的存在收房转售情况,买方和卖方都应该擦亮眼睛仔细识别。(图文无关)

□Text/记者 覃哲(见习)   Photo/何俊涛

最近,一则“天津首判中介炒房合同无效”的新闻,让存在已久的“中介收房转售”行为再次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引发了不少的争议。同时,一位本报的读者在近日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那么中介收房转售的行为有什么风险?购房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回顾

中介收房陷阱多,法院审理判无效

据媒体报道,在2016年3月,天津市民尤某某与吴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尤某某购买吴某某的一处房屋,并在其后可以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某发现尤某某是从事炒房的房产中介人员而要求解除合同,尤某某对此不同意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无独有偶,近日本报一位读者反映,其本人在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位于柳邕路的房屋时,发现中介虽然声称房源已被其购买下来,但却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家不但在交易过程中无法和原房主见面,在中介拟定的合同中也存在只约定了单方面的违约责任等漏洞,令人怀疑此中介存在欺骗隐瞒真实房源信息和炒房赚差价的行为,交易存在很大风险。

市场现状

收房现象减少,买房不过户情况普遍

上述中介行为,与柳州市场中的“收房”类似。据业内介绍,收房是指中介经纪人将卖方的房源买下后,再找买家卖出,并从中赚取差价。在此过程中经纪人会与卖家进行委托公证,一般不允许买家和原房主见面沟通。居柳州记者走访了解到,在一些大型的连锁房地产经纪公司中,早已严禁收房转卖的做法,并作出了“不吃差价”的承诺,目前主要以做居间服务赚取佣金为主要的盈利手段。

据悉,收房转售的交易模式目前大多存在于一些小型的中介公司中,该现象近年来正在逐步减少或变得较为隐蔽。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在“收房转卖”的过程中,很多中介在收房之后为了节省费用,并没有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找到买家后,直接从原房主名下过户到新买家名下。这种“收房不过户”的行为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由于产权证上写的还是原房主的名字,若原房主临时反悔或出现房子被查封等情况,不论是中介还是买家,权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业内观点

整改中介行业,业界称有现实意义

当前全国各地相继出台政策打击中介炒房,规范中介行业所引发的关注。针对这一行业规范行为,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左斌认为,中介公司对此应当学会换位思考:“为什么普通的投资客将房子买下之后再转卖没人追究,而中介公司的员工即使以个人的名义买房转卖,也会被认定为‘炒房\’而受到整治呢?这样看来,似乎有些不公平。但中介公司作为我国近年来房地产交易的中坚力量,已在这个市场中获得了很多利益。对于购房者来说,中介公司由于掌握有更充分的信息和资源,在交易中处于一种优势状态,因此要比其他群体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以自身为榜样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

部门回应

中介整治正开展,有情况向建委投诉

在全国性的规范行业政策出台后,4月10日,柳州市住建委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重点整治“对交易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柳州市住建委产权科的工作人员介绍,这次针对中介交易的专项整治,也是顺应了近来全国各地的政策趋势。对于中介在未事先说明的情况下,低价购买市民房产之后再高价转卖的行为,确实在此次通知中所规定的整治范围内,市民若发现有类似行为可向柳州市住建委产权科进行投诉举报(联系电话:0772-2824141,邮箱:lzjwcqk@163.com),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将会得到依法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市民在进行投诉举报的时候,应当提供具体有效的相关证据,例如与中介签订的合同和约定等书面材料等,以便于之后的查处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律师建议

甄别对方买房目的,查看产权情况

对此,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璐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虽然当前我国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近来各地都已出台了一系列地方行政法规,对“炒房”行为作出了严格的界定和处罚,重点打击的是交易过程中的隐瞒和欺诈行为。

在即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

在相关部门严厉管控中介行为的同时,韦璐建议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也要擦亮双眼:首先,售房者在与意向客户的交流过程中,应当注意甄别对方是否为中介人士,以及重点了解和打探对方买房的真实目的。其次,在审阅合同时要一定要逐字细看,重点查看是否约定了违约责任,或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再次,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要重点查看房屋的过户情况,房主应以产权证上的名字为准。最后,在信息愈发公开透明的大环境下,要学会利用多种渠道了解区域楼市的最新行情,防止被对方钻空子吃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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