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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不及时 惹出一堆烦恼 离婚分的房子被前妻拿去抵押

桂林晚报 2013-11-12 20:04 大字

本报讯据《柳州晚报》报道,离婚协议明明约定房产归黄先生所有,只因自己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妻以房抵押四处举债,现在想过户也办不了,还得担着房屋可能被拍卖抵债的风险。近日,虽然打官司赢回了房子,但黄先生却实在高兴不起来。

黄先生与彭女士本是夫妻,双方共同在柳州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登记在彭女士名下,而房产证也一直由彭女士保管。2011年8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归黄先生所有,黄先生支付给彭女士8万元现金作为补偿,2011年12月31日前彭女士必须协助黄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离婚后,黄先生按约向彭女士支付8万元补偿款,但彭女士称自己还要用房产证暂时不能过户。考虑到大家曾是夫妻一场,且现在房屋也由自己居住,黄先生也就没太把过户这事放在心上。

今年9月初,黄先生打算出租房屋,于是再次找到彭女士要求过户,但却被对方拒绝了。无奈之下,黄先生只好将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自己所有。

诉讼期间,黄先生前往市房产局打印该房屋所有权凭证。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他发现该房屋已分别于2009年6月、2011年10月及2013年4月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总额高达36万元。

庭审中,黄先生觉得很冤枉,“离婚时双方明明约定得很清楚,是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的,到现在竟凭空多出这许多欠债来。”彭女士则认为协议内容对自己显失公平并表示自己无职业,现在也无能力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中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被告彭女士认为显失公平,但没有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故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黄先生已付给被告彭女士8万元作为补偿,被告未能协助办理过户,其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最终支持了黄先生的请求,将上述房屋判决归其所有。

然而,虽然黄先生拿到了法院判决,但根据“抵押权优先于所有权”的物权原则,上述房屋只有先还清欠款解除抵押才能真正过户。若到期不能还款,债权人还有权起诉实现对该房屋的抵押权。一想到后续这么多问题,黄先生为自己一时疏忽成了冤大头十分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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