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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冒”出他人头像 新人状告婚纱店一审获赔1650元

百色早报 2012-07-06 06:14 大字

 

结婚拍婚纱照,对新人来说是一桩非常高兴的事。可是,王女士与张先生在领取自己的婚纱照后,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俩发现,自己的部分婚纱照片上莫名“冒”出了他人的头像。为了维权,他们与婚纱店对簿公堂。7月3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婚妙店赔偿张先生他们1650元。

2011年3月,即将踏入婚姻殿堂的王女士和张先生来到柳州某婚纱摄影店(以下简称婚纱店),预订拍摄一组婚纱照片。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婚纱店按照约定提供拍摄服务,费用共计3299元,之后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拍摄。

同年6月,王女士把婚纱照领回家。直到7月,她才意外发现,悬挂在墙上的大幅照片存在严重瑕疵——人像背景出现他人模糊的头像。王女士在和婚纱店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婚纱店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婚纱店赔偿经济损失3299元,精神损失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婚纱拍摄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原告定制照片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及婚纱照片。被告所提供的照片中存在瑕疵,该头像系在制作相框时,采用的衬纸经过强光照射呈现所致,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因此,被告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存在问题的照片,仅为全部照片的一部分,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酌定被告应当比照全额费用的一半进行赔偿,即1650元。至于原告对精神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城中区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做出判决。(据《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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