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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老板扣工资当“罚款”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合法,否则无效

南国今报 2013-04-18 17:49 大字

4月16日,曾在柳州市某女子生活馆工作的覃女士提着水果来到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感谢执法人员帮助其要回了被扣的工资,这部分工资原本是被老板当“罚款”扣掉了。

据了解,去年11月,覃女士来到某女子生活馆上班。12月17日,覃因家中有事,向店长请假,得到了批准,后因无人照看小孩,便没再去上班。今年1月10日,覃提出辞职,但老板事后扣罚其12月份的工资。覃认为不合理,于近日向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随后,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该女子生活馆了解情况,老板称,覃请假后,自己几次打电话叫她尽快来上班,可她一直不来,后来突然打电话来说不做了,又不来馆里办理交接事宜,弄得以前的一些顾客不满意。“按照我们店里的规定,她这10多天的工资还不够罚呢,她哪里还有工资呀?”

监察员向店老板宣传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要求其规范用工,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然后让其核对覃提供的结算单据,确认工资数额,规劝其妥善解决此事。做好老板的工作后,监察员又告知覃女士,辞职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交书面申请,不能说不干就不干了,离职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以免给单位造成损失,并建议其向老板赔礼道歉。4月15日晚,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互相谅解,覃领到了500元工资(覃12月正常上班不到半个月,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次日一大早,覃就买来水果到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表示谢意,被监察员婉言谢绝了。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依法废止后,企业对员工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失去了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按照合法、民主、公示三个步骤进行,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于职工违反单位内部纪律或规章的,建议处罚方式视情节轻重酌行:批评教育→违纪违规情况记入其档案→一定时期内不提升职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有意违纪违规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一定时间内的绩效工资、减缓工资提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方式;明确迟到几次、旷工几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多少等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管理,维护单位与职工和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最好聘请相关专家把关,以免存在违法条款。2

今报记者谢永辉 通讯员贺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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