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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柳州晚报 2010-06-04 09:43 大字

□记者何金权通讯员杨雄晚报讯“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

事燃气经营活动。”这是《广

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所作出

的规定,就是说,燃气经营活动不能乱来。

《条例》规定区内所有的

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

都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

证》,并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燃气企业或供应站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

如果未取得经营许可而擅自经营燃气,条例》规定“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物品,对燃气经营企业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站点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为什么经营燃气有如此严格的要求呢?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个人或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相对来说燃气安全知识比较匮乏,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切实保证安全供应;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来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持上就有了保障,使供应站点能在比较安全的环境下经营。二是因为燃气供应站点投资较少,如果允许以个人名义开办,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给用户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在索赔 、维权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而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供应站点,在出现万一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对其安全行为负责。

《条例》还规定“燃气经

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

立。”目前柳州市已取得《燃气

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的100多家燃气供应站点,全部是由柳州市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申请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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