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从三轮车跌亡 肇事司机驾车逃逸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将司机判刑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韦家勉
鹿寨县男子刘某驾驶三轮车搭乘多名亲戚出行,其中一人从三轮车跌落,头部受伤不幸殒命。事发后,众人对伤员施救而刘某却驾车逃离现场。今年1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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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跌落殒命
2015年7月13日下午2时许,刘某驾驶一部三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陆某等7名乘客(均系亲属关系),沿鹿寨县城建中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鹿寨县城地交桥上坡路段时,陆某从车厢尾部跌倒在地面上,头部受伤。事发后,陆某亲属立即喊刘某停车,并立即下车将陆某扶起。陆某被扶起后一会儿便昏迷,其亲属遂将其送往鹿寨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并拨打110电话报警。而刘某在车上人员下车并将陆某扶起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
次日下午,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鹿寨县城建中东路将刘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对肇事车辆予以扣押。同年7月17日,陆某经抢救无效去世。经鹿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陆某系外伤引起重型颅脑损伤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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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承担全责
事后,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的外观、安全防护装置进行了检验,结论为:本案肇事车辆车尾厢门已经被拆掉,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同时,对本起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作出分析,刘某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以及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据此,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无责任。
案发后,刘某筹款1.5万元赔偿给被害人亲属。诉讼期间,刘某的亲属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庭审结束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刘某亲属已按协议约定代刘某赔偿了4万元给被害人亲属,余下赔偿款1万元其亲属已立下欠条。据此,被害人亲属向法院出具谅解书,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鹿寨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刘某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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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处缓刑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柳州中院审理认为,刘某在案发后第二天被公安人员在鹿寨县建中东路抓获,并带回交警队进行问话,但此时该案并未立案,亦未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直至2015年8月26日该案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都能自行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此外,二审期间,刘某的亲属将一审调解的剩余赔偿款1万元也已经赔付完毕,被害人家属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刘某从轻处罚且判处缓刑。法院委托鹿寨县司法局对刘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评估,鹿寨县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刘某家庭环境适宜进行社区矫正。最终,柳州中院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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