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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易主”终止原合同引发纠纷鹿寨百鑫商城疑现“一摊两租”

南国今报 2016-01-16 22:55 大字

百鑫商城位于鹿寨县城老街,是县城中心较大的市场。

今报记者刘山 文/图

“之前已经签了租约,怎么能说作废就作废?”1月14日,在鹿寨县城百鑫商城摆卖水果的陈庆红反映,该商城管理方“易主”,部分摊位被要求涨租。陈说,他因为不同意涨租,被新管理方视同放弃租用权,如今不仅货架和果品被清走,连摊位也被安排他人租用了。

老租户摊位一夜被“端”

百鑫商城位于鹿寨县城老街,是县城中心较大的市场,有约60个摊位,主要经营水果和蔬菜。记者得知,之前百鑫商城由一家名为“百鑫环境卫生服务部”的单位代为管理,并与租用摊位的摊贩签约,收取摊点租金。

摊贩陈庆红告诉记者,他已在百鑫商城摆摊经营多年。2015年10月28日,他与“百鑫环境卫生服务部”续约,租下了商城内2栋西墙3个相连摊位,摊点租金总计为1050元/月,租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然而,陈庆红说,14日上午他来到市场开摊,却发现自家3个摊位被“端”了,货架及果品不翼而飞,于是拨打110报警。警方来到现场后了解到,是商城管理方清理了陈的摊位,并将物品另行存放。同时,陈还被告知,这3个摊位已经另租他人。

新管理方要“毁约”涨租

陈庆红向记者反映,去年10月底他签下2016年租约协议后不久,便收到一份通知。该通知称,百鑫商城由该商城业委会接管,逾期不到业委会办理租用手续的摊主,将视为自动放弃2016年的租用权,或以此认定该摊位无主。

同时,陈庆红还接到商城业委会通知,他租用的3个摊位租金合计将涨至1800元/月。陈说,他与原管理方签约在先,合同白纸黑字在手,新管理方涨租并无道理,于是没有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合同变更,没想到却被通知原合同无效。

记者在该商城采访得知,还有多名摊贩此前也被现管理方要求重新签约,且被不同程度提高租金,每个摊位被涨租50元到100元不等。一些摊贩说,考虑到不重新签约就没有摊位摆卖,只得接受了“涨租”现实。

业委会接管商城事务

对于废止原管理方与摊贩所签合同,百鑫商城业主委员会又有另外一番说法。该商城业委会主任谢昌红说,去年10月26日,百鑫商城业主委员会在鹿寨镇城北社区指导下成立,并于当年12月9日获鹿寨县住建局备案,随后接管了该商城管理事务。

该业委会主任说,百鑫商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百鑫环境卫生服务部人员解散,工商及税务方面的证件已经注销,也即表明摊主原跟该服务部所签合同失效。因服务部在解散前已把百鑫商城所有工作移交业委会,因此业委会依其权责,对摊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至于普遍提租,该业委会主任表示,他们也是参考了周边市场摊租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随后,商城业主委员会人员还向记者出具了业委会备案证,以及向所有摊主发出的多份通告、通知。上述通告、通知都注明了,在规定期限内不到业委会办理登记手续的,将以此认定该摊主无意愿继续租用,或认定该摊位无主,“业委会将另行安排他人依法租用”。

司法所介入调解

14日上午,摊贩陈庆红得知摊位被清理后,与商城业委会人员发生激烈争吵。随后,双方来到鹿寨司法所“讨要说法”。司法所司法助理员莫华亮对此事进行调解,并表达了看法。

莫华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继承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他提醒说,如果原管理方百鑫环境卫生服务部此前主体资格合法,获授权代管商城物业,即使商城管理方变更,新的管理方是没权要求原租约方变更合同或增加费用的。

就此,记者与原百鑫环境卫生服务部负责人韦某取得联系。其表示,该服务部在注销前已成立了七八年时间,由商城开发商遗留人员进行管理,办有营业执照,代管该商城的环境卫生服务。司法助理员莫华亮则表示,若要调解此纠纷,当事双方需依法提供相关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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