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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沟“楠木王”被盗伐案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南国今报 2015-06-03 11:53 大字

今报记者王剑 王小丁

“700多年的金丝楠木被盗伐,所有涉案人员均被判处缓刑,一审判决太轻了吧?”前不久,曾经轰动一时的鹿寨拉沟“楠木王”被盗伐案,经鹿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林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并各处罚金20000元。

去年,拉沟700余岁“楠木王”遭不法分子盗伐一事经《南国今报》首先披露,多家媒体跟进报道,被列为自治区督办案件,先后有多名涉案人员被警方抓获。记者了解到,该案一审判决后,不仅群众反映判决偏轻,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也同样认为量刑畸轻,目前已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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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被告均处缓刑

这株惨遭盗伐的野生楠木,植根于鹿寨县拉沟乡白竹屯附近的天鹅岭上,是拉沟自然保护区内树龄最长,也是最为粗壮的一株楠木,被当地群众誉为“楠木王”。去年5月,记者接到读者报料后,步行约2个小时前往事发现场,通过卷尺丈量,得到的树桩断面周长为2.2米。

村民们称,当地开发生态旅游,原本打算将该株楠木作为一个重要景点,为此还计划开辟一条徒步小路,方便游客进山探访。但天价木料的暴利诱惑,同样也令不法分子垂涎欲滴,“楠木王”被盗伐后,村民们借助这一生态奇观发展旅游产业的美好愿望,最终化为泡影。

为了侦破这起影响恶劣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柳州市森林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定点在鹿寨县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调查,先后锁定了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去年6至8月,林某、黄某甲、杨某、韦某、郭某5名嫌犯先后落网。

2014年12月23日,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此案的公诉机关,依法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林某等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此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鹿寨县法院于今年4月作出一审宣判,以5名被告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林某、黄某甲、杨某、韦某有期徒刑各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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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疑有“领导”插手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被采伐毁坏的树木经自治区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证实其树种为闽楠。闽楠是“金丝楠木”的一个品种,木料具有非常高的市场价值,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该树种的保护级别为二级。

据被告人供述,事前林某、黄某甲、杨某、韦某4人商议决定砍伐拉沟自然保护区内的这株楠木,还约定贩卖得钱后将30%的赃款交由林某用来疏通关系,余下部分4人各占一份。之后黄某甲、杨某、韦某、郭某伙同王某某、韦某甲(均在逃),于2014年3月18日携带油锯、钢钎、锄头、柴刀、千斤顶等工具前往案发地点,看到楠木太大,担心“不能搞”,又通过手机给林某拨打免提电话,林称自己正和“领导”吃饭,而且“之前也和‘领导\’讲过这个事”,让他们打消顾虑“放心干”。

这伙人将楠木伐倒后,将楠木分杈点以下的部分锯成板状推下山沟运出山外,分杈点以上的其余树干遗弃在岭上。经办案人员现场勘查,被采伐楠木树蔸直径为1.3米,分杈点距离地面的高度为2米,分杈成两株树干,树干的基径一株为0.6米,另一株为0.74米,分杈两株树高均是3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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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检察院已提出抗诉

相关法律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一审宣判后,有知情人向记者反映,称拉沟“楠木王”被盗伐案中,勾图测算得到的被采伐楠木蓄积量为11.15立方米,认为判决结果偏轻。

该知情人还举例说,融安县法院今年3月一审宣判的另外一起同类案件,森林公安收缴到的楠木蓄积量为1.2立方米,最终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鹿寨县检察院一副检察长表示,群众所反映的事情他们已清楚,他们也认为量刑畸轻,目前已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一审案件并没有生效,5名涉案人员正在等待进一步审理中,有关部门会作出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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