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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装定位装置 货车车主很不解运管部门回应:需安装符合国家新标准的定位装置

南国今报 2013-10-19 17:03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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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刘先生向今报反映:他于2011年10月购买了一辆大货车,挂靠在柳江县一家运输公司进行日常营运。最近货车的道路运输证即将到期,正准备把车开去年审时,他收到公司的一条短信通知,内容为:按交通部490号文件规定,凡营运车辆载重质量大于8吨的,必须安装带行驶记录仪的卫星定位装置,原安装的GPS自然失效。

“车上已经安装有卫星定位装置,当初花了近两千元,一直都在正常使用,现在为什么又要换?”带着这些疑问,昨日中午,刘把车开到柳州市航北路一家有资质的车辆综合性能A级检测站。果然,其他项目的检测都通过后,站里工作人员告知必须花费1550元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否则不能盖章发证。

记者在网上查询发现,交通运输部〔2011〕490号文是一份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与营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无任何关系。随后,记者赶往该检测站,看到刘先生货车上的新装置已安装完毕,形似一个电视机机顶盒,但尺寸略小,带有一个小液晶屏,位于中控台上方。而在副驾驶位置处,也有一个类似的装置。

对此,柳江县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答复,该货运公司给出的文号有误,应为交通运输部(2011)158号文,内容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车载终端技术两项工作的要求,并给出了两项技术标准。柳江县从2011年3月开始试运行新的平台,2013年正式接入。按有关规定,凡8吨以上货运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并接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监控管理平台,否则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或暂停营运资格年审。

该工作人员解释说,新装置的作用类似飞机上的“黑匣子”,可记录车辆的运行情况、轨迹和实时影像,并具有打印功能,方便交通部门及各级营运单位对车辆进行监控和管理。“哪怕是超速,也能够监控到并马上作出提醒。”在新标准公布后,交通运输部陆续公布了6批厂商名单,不在名单之内的厂商产品,或此前已安装的功能较单一的装置无法接入新的监控系统平台,因此必须进行更换。“这些新政策,都是为了百姓的出行安全制定的,敬请广大车主理解配合。”今报记者许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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