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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采石放炮 反被滚石砸伤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雇主承担八成责任

南国今报 2013-09-12 23:37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实习生易芳 通讯员陈超)从宜州来柳州务工的龙某在柳江县某采石场参与爆破时,不幸被滚落的石头砸伤致残。索取赔偿遭拒后,龙某将雇主诉至法院。9月10日,经过柳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龙某的权益得到维护。

现年56岁的男子龙某为养家糊口,来到柳州打工。2010年8月,龙经人介绍认识邓某,邓某雇请龙某到其承包的柳江县一家采石场从事爆破工作,并口头约定工资报酬为底薪2000元,超出2000方后按超产每方1元计算。当年11月11日,龙某在排险过程中,被放炮后山上松动的石头滚下压伤。经当地医院诊断,龙某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肩胛骨骨折,且左胸、左肩软组织挫裂伤。

2012年9月,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龙某的伤残级别为九级,后期治疗费8000元。龙某多次请求邓某与其承包的柳江县某采石场予以赔偿,对方均不予理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龙某将邓某与柳江县某采石场诉至柳江县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2012年12月,柳江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邓某雇佣未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且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龙某是在邓某授权及指示范围内工作,因此,邓某存在重大过错;此外,龙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爆破作业,放任自己处于危险之中,在此次劳务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以致因不慎在排险中受伤,对自己的损害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一审认定,邓某承担龙某经济损失的80%民事赔偿责任,共计6.9万余元;龙某个人承担经济损失的20%。被告柳江县某采石场以承包方式交给邓某采矿,应当与邓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邓某不服该判决,遂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龙某自身存在过错,应该自行承担50%以上的责任,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驳回龙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柳州市中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认为龙某的各项赔偿要求合法合理,应予确认,故驳回邓某的上诉,维持原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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