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下月实施,相关新条款你不妨多看几遍造谣替考医闹 都可能被判刑
何权业 绘
今报记者何书俊 策划:陈建春
下个月,《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九》”)开始正式实施,一些以往在生活中看似常见的现象,如造谣、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辱骂法官或警察等,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应该引起大家注意。昨日,记者走访柳州部分基层法院、检察院和律所,听听法律专业人士对《刑九》中这些新列入条款的解读。
【关键词】
造谣
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的广泛应用让一些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如8月20日,柳州警方就对利用“柳州商道”微信公众号制造传播“爆炸”谣言的韦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2013年9月,“两高”曾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而《刑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上述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柳北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就此提醒,今后市民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火灾、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不可任意妄为。
【关键词】
作弊
在今年高考语文考试中,柳州市一名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作弊违纪现象被抓现形。近年来,在公务员考试、高考、研究生考试中,总有极少数人抱着侥幸心理,实施作弊,甚至找人替考。
据广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发翔介绍,以往处理替考这类考试作弊行为,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都有提及。其中,《刑法》第418条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但该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主体并未涉及。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仅仅是规定的扰乱事业单位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则规定: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替考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李介绍,《刑九》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点要引起考生的注意。
此外,李认为,现代社会需要诚信,打击考试作弊,就是维护诚信,如果一个人进入一个行业的方式都不诚信,就很难要求他以后在本行业提供诚信服务了。
【关键词】
医闹
在柳州市,鱼峰区的医疗资源相对丰富,三级甲等医院就有三家,随之而来的医患纠纷也相对较多。医患纠纷,如果“私了”,医患双方直接面对,容易产生冲突甚至发展成为医闹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果打官司,诉讼时间长、成本高。群众利益无小事。2013年5月,鱼峰区法院与柳州市工人医院协商,率先在工人医院成立鱼峰区法院医患纠纷调解室,当年就调解医患纠纷8起。然而,在以往的医疗纠纷中,也常有人建议患者家属扯个横幅、堵个路,并称“闹一闹,好处到”。不少患者家属也确实采取了这种极端手段,试图用“医闹”来解决问题、得到期望的赔偿。
鱼峰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欧阳九林介绍,下月开始,如果再这样干,带头闹事的患者家属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键词】
袭警
2014年3月19日晚上10时许,柳城县公安局冲脉派出所联合柳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冲脉镇指挥村韦某家商店查处赌博过程中,韦某甲伙同韦某英、韦某乙、韦某丙、韦某熙等人起哄围攻执法民警,实施踢门踩门等行为阻碍民警查禁赌博,造成两名执法人员的手背部受伤、治安管理大队办案车辆被砸坏和被推下路边水沟,以及被民警戴上手铐控制的违法嫌疑人韦某丁逃脱的严重后果。最终,韦某甲被柳城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刑九》在第277条中新增加一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键词】
扰乱法庭
日前,在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中,一陈姓男子不仅强行拒绝,还带头闹事抓咬法官,后该男子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
据鱼峰区法院法官欧阳九林介绍,以前遇到这类情况,打骂法官的人可能会被司法拘留。但在11月1日后,有如此行为的人可能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为《刑九》第30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此外,法官提醒,《刑九》第307条后新增内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还有哪些新变化?
《刑九》在第260条后增加了新内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新法正式实施后,不单是幼儿,如果监护人对老年人、残疾人进行虐待、施暴,都将被依法严惩。”
《刑九》在原有醉驾入刑的基础上,新增内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意味着,在公路上超速、超载,本就不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允许,若主体为校车或客车司机,还喜欢超速、超载的话,将会受到刑法处罚。
《刑九》第120条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比《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即将实施的《刑九》在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上,明显增加了力度。《刑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而《刑九》的规定则表述为: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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