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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败诉拒还款 法院执行出“狠招”直接扣划银行存款给业主

南国今报 2015-08-29 02:12 大字

今报柳城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黄汉柳)60多岁的吴某夫妇在老家柳城县马山乡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开公司却没有按约定如期交房,法院判定双方解除购房协议,房开公司迟迟不返还90多万购房款。日前(8月20日),柳城县法院强制执行,通过银行划扣房开公司账户中的存款,吴某夫妇顺利拿到执行款。

吴某夫妇平日省吃俭用,积攒了一笔存款,决定回老家柳城县马山乡购买一套商品房安享晚年。2012年1月,老两口与某投资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在柳城县马山乡开发的一处新楼盘的商品房。随后,吴某夫妇交清全部房款89万元,并支付房产契税3.2万元。

按照合同约定,新房应于2013年5月30日前交付,但时至2014年4月11日,某投资置业公司都没有交房,吴某夫妇遂向对方公司发出限期三个月交房的催告函。三个月期限届满,某投资置业公司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延期交房的情形。于是,吴某夫妇起诉至柳城县法院。法院审理该购房合同纠纷后,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投资置业公司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共计99万元。

因某投资置业公司迟迟不将购房款返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柳城县法院第一时间将某投资置业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冻结该公司的银行帐户。执行法官一边安慰吴某夫妇,一边联系该公司。得知公司老总出差在外暂时不能办理的回复后,柳城县法院执行法官表示,若拒不履行返还购买款义务,将做出对公司罚款50万元的决定。公司闻讯再三请求法院暂缓做出罚款决定,并解释称没有履行返还购房款是因为公司资金断链,帐户余额不足。之后,该公司表示,很快会有资金存入帐户,还请法院扣划存款后即时解除帐户的冻结和剔除“黑名单”。于是,公司账户一有存款入账,柳城县法院即果断将执行款划拔,即时兑现给吴某夫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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