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首付款 房子没有得柳城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今报通讯员韦生军 记者何书俊
交了购房首付款,但是房子却迟迟没有得,最后,购房者要求退房引发争诉。日前,柳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达36万元,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三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3年10月14日,原告乔某与被告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11万元。同年11月5日,乔某与第三人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获批贷款25万元,房开公司为保证人。依照合同约定,房开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逾期三个月后仍未交付。乔某遂通过口头和邮寄的方式通知房开公司解除合同,但该公司均不理睬、不予回应。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乔某将该公司诉至柳城县法院,要求解除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同时解除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担保合同》等。
柳城县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此类案件高度重视,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和实地走访的方式及时与各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三方的态度,特别是找准原、被告矛盾的焦点,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房开公司以天气降雨等不可抗力因素作为逾期交房的理由,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过大,调解不成。庭后,承办法官又继续主动与各方当事人联系,先后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七次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根据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事实,并明确告知房开公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交房所要承担的责任,房开公司提供的气象数据并没有气象部门确认,且具体交房时间至今无法确定,因此,房开公司逾期交房的事实是确定的,房开公司坚持庭审意见,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经过承办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释明法理,房开公司意识到违约后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原、被告双方的紧张对立的情绪也得到了缓解。最终原、被告及第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与被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乔某主动放弃违约金的赔偿,房开公司则承诺在2016年1月2日前偿清首付款和贷款本息,并协助办理退房手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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