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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欠债太多 店长截留货款柳城县一女子犯侵占罪获刑

南国今报 2015-09-15 01:51 大字

今报柳城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骆丽丹)柳州市某通讯器材经营部在柳城县开设手机店销售手机,然而,女店长杨某却偷偷将货款截留,用于偿还赌债。昨日,记者从柳城县人民法院获悉,杨某因犯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1年1月,杨某受聘就职于柳州市某通讯器材经营部,由于工作突出,于2012年10月23日晋升为该经营部柳城县手机店店长。

2012年1月份开始,因长期赌博欠有大量赌债,杨某利用自己管理销售款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店内的销售款截留不上报,侵占为己用。柳州总部发现情况异常后,从杨某的工资中抵扣了部分货款。截至2014年6月,杨某所侵占的款项尚有4.5万余元没有返还。同年7月,杨某在鹿寨县一宾馆被警方抓获,同年8月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于2015年1月27日将杨某释放。

今年3月11日,柳州市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负责人李某以刑事自诉方式向柳城法院提起控诉,指控杨某涉嫌犯侵占罪。法院受理后,依法批准逮捕杨某,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杨某在担任柳州市某通讯器材经营部柳城县分店的店长期间,将其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侵占罪。自诉人李某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结合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最终依法做出前述判决。2

【新闻链接】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是:(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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