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柳州市首例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昨开庭被指欠薪逃匿 包工头否认

南国今报 2015-03-14 14:15 大字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洛丽丹

柳城县包工头胡某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被该县检察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至柳城法院。昨日,柳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据了解,这是柳州市审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拖欠工资不露面

2014年1月15日,20多名农民工来到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承建柳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专科门诊及业务培训综合楼项目工程的某建筑公司,支付拖欠他们的工资。当日,柳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案查处。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建筑公司及包工头胡某等人,下达了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在规定期限内,建筑公司代为垫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款。但胡某仍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且一直没有露面。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对胡某立案侦查。当年5月12日,警方将胡某抓获归案。

对指控有异议

昨日的庭审中,柳城县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胡某以每平方米100元的价格,从陈某、罗某处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专科门诊及业务培训综合楼项目工程,再由他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组织工人对综合楼的外墙进行装修。

2013年11月,胡某又从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的雨棚工程,也由之前请的工人装修。2014年1月,项目工程完工。在此期间,胡某共获得结算工程款54.7万元。

工程完结,工人们找胡某结算工资时,发现他已携款潜逃。经核算,胡某共拖欠28名农民工的工资共35.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2013年7月,广西高院明确广西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标准为:1.拖欠1人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2.拖欠10人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根据这一标准,胡某的行为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胡某表示对案件事实和罪名都有异议,他认为自己不是案件主体,也没有逃匿。目前,法院正在对案件作进一步审理。2

【法条链接】

为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新闻推荐

“好欢螺”凭良心专注做好 “一碗粉”

午饭时间到,丈夫打来电话说想吃螺蛳粉,张晓献立即骑电驴赶到店面,娴熟地打好了一碗粉。今报记者许洁琳文/图对很多人来说,螺蛳粉是一种特色美食;对许多老板来说,螺蛳粉是一门生意;对“好欢螺”创始人张...

柳城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柳城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