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早日获工程款 给医院领导送钱男子最终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刑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陈泰婷)为了确保承建的柳城县人民医院医技综合楼工程顺利,早日获得工程款,柳城县一老板秦某行贿该医院院长韦某(另案处理)30万元,10月9日,柳城县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9年9月,柳城县男子秦某挂靠广西某建工集团,承建柳城县人民医院医技综合楼的主体工程。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秦某为了和时任柳城县人民医院院长的韦某搞好关系,感谢其在工程中给予的照顾,便约韦某一同在柳州市区吃饭,后来在柳州市某汽车4S店送给韦某好处费20万元,韦某当场笑纳。
2011年春节前,为促进工程顺利进行,并早日拿到工程款,秦某再次约见韦某,并送给韦好处费10万元。掌握线索后,柳城县检察院于今年4月17日将秦带至该院调查,秦某主动交代了其送钱给韦某的事实。次日,检察机关对其刑事拘留。
今年6月,柳城县检察院以秦某的行为已触犯行贿罪,向柳城县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秦某及其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罪无异议,但认为行贿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正当利益,且上述行为未造成集体财产的损失,秦在司法机关对其立案后如实交代行贿行为,能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但秦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秦某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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