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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工商局公布2012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十大维权案,最重的被罚23万元

南国今报 2013-03-15 18:38 大字

柳城县执法人员对侵犯注册商标化肥进行查处。今报通讯员张伟 摄

3月14日,柳州市工商局向媒体公布了2012年的十大维权案例,以警醒消费者避免落入类似陷阱。

案例一:

房产经纪公司格式合同违法案

去年5月30日,柳州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接到举报称,广西百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雅儒分公司的格式合同,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涉嫌违反相关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该局查实,该公司在进行房屋居间交易经营活动时,所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第七条规定“由于丙方已经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咨询、居间服务促成合同签订并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甲乙双方不能依本合同之条款成交该房屋的,丙方已收取的房地产交易咨询、居间服务费不予退还;导致丙方未能获得房地产交易咨询、居间服务费的,则丙方有权要求违约一方除支付上述应收取的全额交易咨询、居间服务费外,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成交价的3%支付违约金。”显然,该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且免除了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属合同违法行为。于是该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5000元。

案例二:

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格式合同违法案

2012年8月28日,柳州市工商局双生分局开展格式合同专项检查时,发现柳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汽车使用的格式合同有免除经营者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该局查实,该公司自己印制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事项一栏中规定“违约责任:若买方超过议定交车三天,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当作买方不要车处理,卖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卖方未能按议定交车时间交车时,由卖方无息退还所收买方定金。”该条款规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却免除了该公司自身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属合同违法行为。该局于是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合同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案例三: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不合格化肥案

2012年2月8日,柳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到该县六塘镇六塘供销社仓库区侯加亮的仓库检查时,发现存放着一批规格为25公斤,标注为贵州省瓮安县河西磷肥厂生产的可疑“河西”牌钙镁磷肥。

后查实,2011年11月初,柳城县禾田农资有限公司六塘加亮第一农资经营部在未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化肥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的情况下,购进了这种钙镁磷肥20吨。该局随后联系贵州省瓮安县河西磷肥厂,证实该批次化肥不是该厂生产。经抽样检验,该批化肥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该局于是依法责令该经营部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化肥20吨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四:

经销不合格化肥案

去年3月中下旬,鹿寨县工商局对鹿寨县新升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惠农化肥经营部(以下简称惠农经营部)经营的“中加”牌氯化钾(镁肥)、“禾达”牌复混肥料、“麦达尔”牌系列复合肥料、“谷香园”牌高新氮肥抽样送检,结果全部被判定为不合格。

该局依法将经营部尚未销售的16.7吨不合格化肥就地查封。然而,在案件调查期间,该经营部未经该局同意,擅自变卖已被查封的9.5吨货值2.641万元的“麦达尔”牌复合肥料,非法获利767.5元。

由于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该局依法责令惠农经营部停止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的“麦达尔”牌复合肥料7.2吨并处罚没款23万余元。

(下转第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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