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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一起买房分手后成为麻烦法院一审驳回男方索回房款的诉求

南国今报 2013-03-26 18:22 大字

2011年1月,恋爱中的阿明和阿丽以夫妻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后来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分手,阿明以一房两卖为由将卖房者覃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覃某夫妻赔偿其双倍购房定金16万元。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明的诉求。

以夫妻名义买房

现年40岁的阿明与26岁的阿丽是情侣关系,2011年1月,恋爱中的二人欲以夫妻名义共同购买房屋,于是,通过朋友介绍,向覃某购买房屋。2011年1月24日,阿明、阿丽以及覃某夫妻等人来到某银行柳城县支行,阿丽、阿明与覃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约定覃某所有柳城县大埔镇的一处房屋出卖给阿明和阿丽,付款方式为签约当日支付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余款于房屋所有权交割完毕三日内付清。

协议签订后,阿丽的堂哥阿辉与覃某的妻子来到银行窗口,由阿辉将8万元直接存入覃妻的存折内。覃某一方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钥匙交给阿明、阿丽。2011年1月27日,覃某夫妻应约到柳城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阿丽一人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与覃某夫妻见面,应柳城县房地产管理所的要求,房屋买卖双方须按该所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格式合同进行签约,阿丽告诉覃某夫妻,她与阿明商量好,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她个人名下,于是,覃某夫妻与阿丽在柳城县房地产管理所重新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买方是阿丽,卖方是覃某夫妻,同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2011年1月31日,阿丽取得房屋产权证。同年2月14日,阿丽将购房余款人民币4.1万元支付给覃某夫妻。

法院驳回男方诉求

阿明和阿丽住进购买的新房后,2011年7月,阿丽更换门锁,两人分手并发生纠纷。2012年12月,阿明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1年1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约定覃某将柳城县大埔镇的房屋卖给他,当日支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8万元实际是他支付的。后来覃某又在2011年1月27日与阿丽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该房卖给阿丽,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此举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覃某退还定金人民币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阿明和阿丽在2011年1月24日与覃某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协议签订后,2011年1月27日,阿丽告知覃某夫妻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由于阿丽和阿明一直以夫妻名义与覃某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在出具购房情况说明时,阿明也未否认他与阿丽是夫妻关系,同时阿明也未通过其他方式与覃某一方联系讲明他与阿丽不是夫妻关系、不能将房屋过户到阿丽名下,致使覃某一方足以相信阿明和阿丽是夫妻关系,阿丽要求将房子过户至其一人名下经过阿明同意。此外,阿丽和覃某夫妻另行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格式合同原因确实是应房产所的要求,而不是否定2011年1月24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的效力,所以覃某夫妻将房屋过户到阿丽名下,实际上是履行了之前合同中规定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没有违反该合同的约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阿明以覃某夫妻违反合同的约定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应依法予以驳回。至于阿明与阿丽是谁支付购房定金8万元,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无关,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另行解决。2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陈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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