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以案释法“零距离”
本报讯(通讯员胡永兵记者刘超)4月2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搬到了该县南港镇落凤岗村村部,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31日15时,被告人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舒城境内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港砂石检查站附近路段,因疏于观察,碰撞到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某,致其倒地受伤,后经舒城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同年4月2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某及时拨打了110、120电话,后又主动至舒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周某能自动投案,且案发后积极救助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周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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