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渣引发大火殃及“池鱼” 厂房内五个公司,直接损失近千万

新安晚报 2019-09-17 22:44 大字

本报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江苏男子沈某没想到自己未防焊渣的疏忽,竟引发一场大火,导致舒城一厂房内五个公司被烧,直接损失合计人民币900多万元。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介绍,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沈某带着马某和陆某来到舒城某公司厂房对滚筒进行维修和调试。当天下午沈某在C1#厂房二层西侧生产间使用电焊机对不锈钢滚筒进行电焊加固,在电焊作业过程中,沈某未采取有效防焊渣措施,作业结束后也未进行全面检查,于当日17时许离开厂房。17时15分许,苏州某公司职工董某发现C1#厂房二层西侧生产间的电镀设备起火,遂呼叫施救,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导致舒城某公司C1、C2厂房被烧毁。

舒城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救火,火灾扑救后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勘验,舒城某公司C1、C2厂房被烧。舒城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地点位于C1#厂房二层西侧生产间东钢壳滚镀镍自动线,起火的原因是电焊操作不慎引发火灾。后经舒城县公安消防大队确认和舒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火灾造成厂房内五个公司直接损失合计人民币9393734.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由于过失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办案法官说,被告人沈某在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起火灾造成的损失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沈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方芳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窦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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