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方林生等19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5月15日,由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方林生、董海忠等19人涉黑案,一审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方林生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董海忠、王泉、束传才、曾宪军、钟诵宝等18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方林生成立多家商贸公司,以经营建筑材料为名,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手段获取资金,从事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了被告人王泉、钟诵宝、束传才、卫军、潘勇、董海忠、曾宪军、胡祥、金磊等人,通过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确立强势地位,至2013年底形成了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继续从事高利放贷活动。方林生系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董海忠、王泉、束传才、曾宪军、钟诵宝、胡祥、潘勇、卫军、金磊为骨干成员,杨贵华、时宗宝、刘宗涛、顾波、余宏文、周楠楠、朱加波、陈轶、王伟为一般成员。
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并进一步扩大组织的势力和影响。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使多名受害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 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 告;通过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 贷款、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 金融管理秩序;通过非法拘禁、寻衅滋 事等暴力手段追讨非法高利放贷本 息,严重破坏了本地的经济秩序。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犯 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 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 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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