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滋扰他人正常施工 范育勇等12名被告人串通投标、寻衅滋事恶势力案件二审公开宣判

江淮晨报 2019-05-10 10:36 大字

晨报讯 5月8日,六安市中院对上诉人范育勇等12名被告人串通投标、寻衅滋事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范育勇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舒城县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范育勇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胡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其余被告人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至单处罚金刑不等的刑罚。同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范育勇、孙鹏等4人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六安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范育勇、孙鹏、吕美俊等十二名被告人通过借用公司资质串通投标,非法获取竞标人信息,威胁、利诱其他竞标人退出投标,滋扰他人正常施工等手段,在舒城县境内工程招投标领域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另范育勇纠集被告人胡明、袁浩还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

原判认定上诉人范育勇、孙鹏、舒玉永、曹光傲及原审被告人袁浩、吕美俊、周家荣、张宏亮、李军宝犯串通投标罪,原审被告人胡明犯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范育勇等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晨报记者 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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