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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解读·不能证明违法借贷被判偿还

安徽日报 2016-08-10 00:00 大字

■ 方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能够认定是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即使采用借条等形式且明知,对此类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舒城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被告不能证明借款系违法借贷,被判偿还。

法庭上,原告赵某诉称:被告吴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2009年6月向其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被告吴某辩称:与原告借贷发生在赌场,原告在赌博场上专门借钱给赌博的人以收取高利息。因自己在赌场上输钱,所以从原告处只借款2.5万元,事后原告强迫自己出具3万元的借条。现已分期归还原告2万余元,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吴某向原告赵某借款,现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出借此款是为被告提供赌资,故不能证明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违法。被告吴某所欠原告赵某的款额,依法应当清偿。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吴某给付原告赵某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被告吴某不服上诉,由于不能证明借贷关系违法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

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涉案借款是在赌场发生及原告明知被告从事违法活动的证据,证明是违法借贷,所以原告的诉请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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