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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做父母女儿由谁抚养

安徽法制报 2016-08-12 11:59 大字

舒城讯 8月10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是非婚生女林小某的父亲,被告许某某是林小某的母亲。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是在大学认识的,2013年11月即大一第一学期,双方坠入爱河,感情迅速升温。 2015年9月,被告发现自己怀有身孕,双方父母便见面商量婚事。 2015年11月,双方在原告老家举行了婚礼,但是并未领取结婚证。 2016年5月,非婚生女林小某出生,由于双方要继续学业,林小某交由原告父母照顾。但是没多久被告就不愿与原告一起生活,当初约定被告必须同原告结婚并一同生活,孩子才由原告父母照顾,如今被告反悔,因此原告请求法庭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孩子前三年的抚养费共计57600元,以后每年支付抚养费19200元。

被告辩称当初怀孕时自己坚持做流产手术,是原告和原告的父母保证抚养,坚持让被告生下孩子,并没有附加自己必须和原告一起生活的条件。自己还在上学,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况且原告提出的抚养费金额过高,不符合舒城县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标准,请求法庭酌情降低。

法官当庭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非婚生女林小某由原告抚养至十周岁,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44000元,林小某十周岁后抚养由原告和被告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另行起诉。 (俞仲康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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