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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组团”骗婚 最终难逃法网舒城法院认定系共同犯罪,分别判处刑罚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7-05 08:36 大字

[摘要]舒城法院认定系共同犯罪,分别判处刑罚

■方芳 赵婷 本报记者胡明兵

一对男女假扮夫妻,冒充95后女孩小敏的表姐、表姐夫,带着小敏找“婆家” ,收取“赡养费”后伺机逃跑,经群众举报案发,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刑罚。

2012年8月,吕某将小敏从贵州省金沙县带至黔西县,介绍吴某与小敏认识。三人商定以小敏与他人“结婚”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吴某负责寻找骗婚对象,吕某负责伪造小敏户口信息,小敏负责和他人假结婚,再伺机逃跑。

同年9月,吴某在贵州某县认识了被害人安徽省舒城县人孙某,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后孙某约见吴某等人,吴某、吕某二人假扮夫妻,介绍“表妹”小敏给孙某为妻,向其索要所谓的小敏父母的 “赡养费”人民币2万余元。 10月5日,孙某将人民币2万余元交给吴某后,将小敏带回舒城。

2012年11月,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孙某家里有一来历不明女子,可能为被拐卖妇女。舒城县公安局对此展开调查,小敏主动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后小敏近亲属退赔了孙某人民币2万元。 2015年8月、10月被告人吴某、吕某分别在贵州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吴某、吕某、小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万余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在诈骗共同犯罪过程中,三人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吕某、小敏的罪责较轻。小敏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吴某、吕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行为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小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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