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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房产争议确权有了归属

安徽法制报 2016-06-07 11:44 大字

50多年前,舒城县一吕姓人家将自家的房屋租给街道居委会作办公用房,未曾想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该房被登记在居委会名下,近年来吕姓家人与该居委会就该房屋权属产生纠纷,吕姓家人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该房为吕家所有。

吕姓家人吕某五诉称,其母高某某(已去世)有子女9人,分别为:子吕某一(去世)、吕某二(去世)、吕某三(去世)、吕某四、吕某五、女吕某六、吕某七、吕某八、吕某九。高某某在原舒城县城关镇某街道(现已更名某社区)拥有正屋瓦房3间,两个半间屋瓦房,后进半披水草屋7间。 1961年3月6日,高某某在原街道居委会要求下,将西面正屋瓦房一间,一个半间瓦房,后进半披水草屋7间租给该街道居委会作办公使用,合计租金为11.5元/月,租赁期限未约定,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后全家下放农村。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高某某全家回城,因吕某五未成家,便与高某某共同生活。高某某在征得其他子女的同意后,将租给原舒城县城关镇某街道居委会办公区内的房屋分给吕某五。因当时回城后的吕某五与高某某无处居住,遂找到该街道居委会要求退还租用的房屋。由于所租房屋已被作办公用房,该街道居委会另租了两间公房给他们居住,租金由该街道居委会支付。后来后进的7间半披水草屋被居委会拆除。 1990年该街道居委会在吕某五不知情的情况下,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将租用的一间半瓦房申请登记至街道名下。吕某五得知后数年来一直向该街道居委会的上级部门舒城县城关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报告,要求该居委会退还所租用的瓦房,一直未得到明确答复。2015年,吕某五诉讼至舒城县法院,诉请依法确认位于该居委会办公区内的西面一间半瓦房归自己所有。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舒城县城关镇政府对事实进行调查,通过调查相关档案,结合吕某五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登记表等材料,证实了本案涉及的瓦房确实归吕某五所有。依法判决吕某五对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某社区办公区西面一间半瓦房享有所有权。

·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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