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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朱大爷一波三折的抚养费

安徽法制报 2016-06-16 11:43 大字

近日,舒城的朱大爷拿着其孙朱某的抚养费,来到法院,激动地拉着案件执行法官的手连声道谢。

朱大爷的儿子朱某某与李某于1998年结婚,1999年生子朱某。 2000年11月5日,朱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赔偿了死亡赔偿金合计48000元,朱某某生前所在单位舒城县百神庙土地管理所给付了丧葬费、抚恤金、补发工资等计11658元,并每月给付朱某生活困难补助费160元,朱某某妻子李某支取了4500元,余款均由朱大爷领取。

2001年1月31日,李某与朱某向舒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朱大爷将朱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抚恤金计30749.85元给付李某,朱某某生前所在单位给付朱某的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160元由李某代为领取、保管。 2001年4月2日,舒城法院作出(2001)舒民初字第321号判决书,判决确定:1、朱大爷给付李某补偿费及抚恤金1340.89元;给付朱某补偿费、抚恤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15301.65元,此款由李某负责保管,用于朱某生活和学习。 2、舒城县百神庙土地管理所每月给付朱某的16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李某代为领取保管,用于朱某生活和学习。朱大爷应给付的数额合计为16642.54元。在本院立案执行中,基于朱某已随祖父母生活的事实,朱大爷与李某自愿达成了由自己抚养朱某、不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李某放弃部分执行款的一致意见,2001年5月29日,李某从舒城法院实际领取了执行款13928.71元,放弃了2713.83元。

按理该案本已经告一段落,后李某再婚。由于朱某两岁起即随祖父朱大爷生活至今,李某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也未给付抚养费。2014年8月28日,年满15周岁的朱某向舒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支付17年的抚养费85000元,返还已领取的补偿费、抚恤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15301.65元。

舒城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按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付朱某抚养费(自2014年9月起算至李某成年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本年度的抚养费,其他年度的抚养费每半年一付,分别于当年的1月1日和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李某给付朱某补偿费、抚恤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 12587.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判决生效后,李某置之不理,拒绝履行法定的支付义务。 2015年3月13日,朱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舒城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李某第一次表示尽快来法院配合执行,后再也不接法院电话,拒不理会法院要求其配合执行的通知。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李某的银行账户。

这下李某慌了,主动联系法院,向法院交付了执行款。 ·褚畅赵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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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典型的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案例。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手段,打消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的想法,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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