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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期内又犯罪 数罪并罚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6-14 08:40 大字

■方芳本报记者胡明兵

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一般不被关押,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要是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再犯罪的话,怎么办?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管制期间犯罪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尚未执行的管制二十一天,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管制二十一天,并处罚金15000元。

2015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林某和徐某窜到舒城县某快递公司,徐某站在办公室窗外守候,林某翻窗进入办公室内,从被害人吴某办公桌上的包内窃得10000元。后二人离开现场,并将此款挥霍。

2015年11月20日凌晨,林某伙同徐某再次窜至该公司,窃得吴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中国银行卡两张。后二人离开现场,在附近的ATM取款机上用窃得的银行卡取款14000元,并将此款挥霍。 2015年11月13日和11月20日,吴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1月27日,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近亲属代为退赔吴某经济损失,吴某对林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另查明,林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8日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3月14日,林某因管制执行期限内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处管制一年,罚金5000元,余刑七个月零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管制七个月零二天,并处罚金10000元,林某于2015年5月16日因减刑释放,并于2015年5月17日被执行管制。

法院认为,林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000元,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某在前盗窃罪被判处管制执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案发后,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林某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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