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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死亡 继承人担责?法官:如未放弃继承,就要承担责任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1-19 09:06 大字

[摘要]法官:如未放弃继承,就要承担责任

■方芳本报记者胡明兵

替他人担保巨额借款后不幸离世,他的继承人是否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呢?近日,舒城县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表明:继承人如未放弃继承权利,就该承担担保责任。

倪某向曾某借款1000万元,周某是倪某的朋友,为其提供了担保。但在担保期内,周某不幸因病去世。曾某知道后催要借款未果,将倪某夫妻及周某的继承人——妻子王女士,子女周男、周女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周男、周女承担担保责任。

曾某诉称:2013年元月,倪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从他处借款1000万元,借期六个月,约定月利率2.4%,如到期不还另加违约金100万元,周某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他多次催要,倪某仅支付利息,归还了部分本金。

2014年7月,担保人周某因病去世,其在世期间未履行保证责任,其继承人王女士、周男、周女也未用继承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他要求倪某夫妻立即偿还借款本金;王女士、周男、周女用周某的房产和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及其他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30日,倪某从曾某共计借款1000万元,借期六个月,约定月利率2.4%,如到期不还,另加违约金100万元,倪某出具借条一份,周某提供担保,并在连带责任担保人栏签名。次日,倪某即支付曾某利息42万元。后倪某分别共支付原告本息868万元。2014年7月,周某因病去世,其本人在世期间未承担保证责任,后其继承人王女士、周男、周女也未用继承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曾某与倪某以及周某签订的借条实际属于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中除利率约定不真实,违约金不合法以外,基本有效。曾某于借款次日即收取倪某利息42万元,应视为预先收取,实际借款额应为958万元。周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曾某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因保证人周某已去世,王女士、周男、周女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均未放弃继承,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王女士、周男、周女应当在合法继承周某遗产范围内,对倪某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合同法、继承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审依法判决倪某偿还曾某借款479万余元及利息;王女士、周男、周女应当在合法继承周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王女士、周男、周女可以向倪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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