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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能作证法院据此认定借款应付利息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5-08-04 09:37 大字

[摘要]法院据此认定借款应付利息

■ 方芳 本报记者胡明兵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为规避法律约束,借别人钱时不将借款利息写入借条,另一方碍于情面,只好接受口头约定利息。一旦双方产生纠纷,一方就以法律规定借条上未注明利息视为无利息来抗辩。近日,舒城县法院法院在审理一起借贷纠纷案时,结合双方提供的借条、通话录音、聊天记录、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认定双方实际履行了利息的事实,支持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朱某还本付息的诉请。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是多年朋友关系。从2012年下半年,朱某陆续向张某借款,原告均现金支付。到2013年1月,朱某累计向张某借了10万元。由于双方关系好,便未将利息写入借条,而是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后又口头约定降息为月利率1.5%。

朱某开始按月给付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利息。2014年下半年,朱某停止支付利息并拒绝归还本金,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归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张某在向朱某要钱过程中,留了个心眼——留存了双方的电话记录和QQ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朱某借款及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并一直在履行的事实。

法庭上,朱某辩称:借款10万元是事实,但双方未约定利息,已陆续通过银行转账归还近2万元。当庭提供了网上银行个人转账电子回单用以证明双方无利息约定,已归还原告部分本金的事实。

经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朱某因需向张某借款,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清偿。张某诉请朱某清偿借款于法有据,且有借条佐证,足以认定。借条上虽未约定利息,但张某提供的电话录音、QQ聊天记录等均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及利息给付方式,与朱某提交的网银电子回单相印证。朱某辩称按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是归还原告本金,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对此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清偿原告赵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舒城县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合同法》明确规定对有无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推定借款为无息利息,而一旦发生争议,出借人如无证据证明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出借人最好将借款利率写入借款合同。

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支付利息视听资料(电话录音)、QQ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相符,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且给付的利息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与被告的陈述和提供的电子回单能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所以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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